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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

发布日期:2026-03-29 来源:百度百科作者:百度百科

发展历程

  2004年11月15日,《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5日起施行。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对办法进行修订。2022年9月22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新办法,2022年9月26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旧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

  2023年9月14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副局长朱咏雷在2023中国无线电大会上提到,党的十八大以来,广电总局推进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的优化升级,从2020年起,广电总局启动了地面数字电视700MHz频率迁移工程,涉及频率迁移台站6300多座,采购安装的新发射机上万部。

  我国直播卫星正处于全面国产化及高清超高清升级的关键阶段,中星9B、中星9C等新一代卫星的技术迭代对运维服务提出了更高标准。

网络组成与定义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以下简称无线传输覆盖网)包括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收转台(站)、微波站、节目传送台(站)、广播电视卫星、卫星地球站、监测台(站)等部分。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是指利用无线传输覆盖网传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应急广播信息的活动。

管理办法内容

管理职责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无线传输覆盖网的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的发展需要,负责组织制定全国无线传输覆盖网规划,审批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以下称广播电视频率),并对全国无线传输覆盖网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传输覆盖网的管理工作。

  无线传输覆盖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并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的安全和质量。

许可制度

  国家对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使用广播电视频率、购买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以及迁建无线广播电视设施实行许可制度。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严禁伪造、翻印、涂改、出租、转让。利用地面无线、微波、卫星等方式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十年。

  广电总局负责审批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广播电视节目无线传送业务,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无线传送业务。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卫星传送业务的,应当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机构包括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机构以及具有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能力的国有或者国有控股机构。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申请使用下列业务的广播电视频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中、短波广播;调频广播(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不含)以上发射设备);调频同步广播;地面数字声音广播;地面数字电视广播,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十年。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申请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转播已批准开办的广播节目、应急广播信息的小功率调频广播频率,广电总局委托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

  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应当提供广播电视频率申请表、技术评估报告等材料。持有《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如需购买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应当向核发其《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领《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无线传输覆盖网中使用的发射设备应当具有国家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和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因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当地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搬迁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相关城市规划项目前,应当事先征得广电总局同意。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广播电视设施迁建的单位承担。

设备与技术要求

  工程建设和使用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

  无线传输覆盖网中使用的发射设备应当具有国家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和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安装完毕后,设置该发射设备的单位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核发其《订购证明》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相应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发射设备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设施保护与迁建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义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的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并采取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

  因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当地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搬迁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相关城市规划项目前,应当事先征得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电总局)同意。申请迁建无线广播电视设施,应当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应当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满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技术条件和基础设施,满足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要求并避开干扰源,周围环境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电磁波防护标准,并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各项性能的要求。

  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广播电视设施迁建的单位承担。

应急广播体系

  根据《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是指利用无线传输覆盖网传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应急广播信息的活动。对于申请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转播已批准开办的广播节目、应急广播信息的小功率调频广播频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委托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批。

  山东省建成应急广播体系,覆盖全省行政村、90%以上的自然村,累计发布各类应急广播信息260多万条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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