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算多多



医保智能审核系统几秒钟即可完成过去人工逐份核查的报销单据,社会救助申请交由“智能评估模型”量化打分,医院分诊环节引入智能问诊程序……群众已逐渐适应“刷脸就医、扫码办事、线上核验”的新场景。与此同时,新的问题也随之而来。现实中曾出现老年人因“用药异常”被系统判定为高风险对象,医保报销被临时中止却难以及时获知原因;也有困难群众因模型评分“达不到阈值”而被排除在救助名单之外,却缺乏有效申辩渠道。
在技术层面,部分高复杂度算法缺乏有效解释机制,使行政行为“只见结果、不见过程”。当前实践中,已有地方引入可解释人工智能技术,然而此类机制尚未形成强制性标准,解释质量参差不齐,群众仍难以实质性行使异议权。
在制度层面,现有规则散见于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政策中,呈现“碎片化”状态,针对公共服务领域人工智能应用的统一标准不多,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尚不健全。
在价值层面,公共服务直接关系民生冷暖、发展机会和社会公平,理应适用更严格的安全标准和更完备的权利保障,相关“治理缺口”亟须通过加快人工智能治理法治化加以弥合。
推动“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健康发展,既需要技术赋能,也必须多一层制度托底。
一是要坚持人民至上、权益优先,把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检验制度设计是否合理的根本标尺;二要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既鼓励探索应用,又严守数据安全和伦理底线;三要坚持公平正义与包容共享,防止技术应用加剧社会分化或产生系统性歧视。
制度安排并非凭空创设,而应立足现行法律框架进行细化与补强。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确立自动化决策的透明与公平原则,亟须通过配套规章明确其在社保核验、教育评价等公共服务场景中的具体适用标准。行政许可法中的程序要求,亦应延伸至智能辅助行政领域,厘清人机责任边界。
具体而言:
我国在“人工智能+公共服务”领域的法治建设已迈出重要步伐。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为数据收集、个人信息保护划出了硬边界,算法推荐管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等专项规定也对关键应用提出了明确要求,一些地方围绕智慧城市、政务服务开展制度探索,积累了有益经验。
同时也要清醒看到,目前相关规范多为分领域、分环节的“拼接式”规制,缺乏一部统领性的基础性法律;对公共服务这一关系最广泛、最敏感的应用场景,专门性制度安排还不够系统。这是加快推进人工智能立法、统筹完善“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制度体系的现实需求。
“十五五”时期,是公共服务体系加快智能化转型的关键窗口期。以良法善治规范和引领“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实质上是把党的创新理论转化为治理实践,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落实到公共服务之中。坚持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以系统完备的制度供给护航“人工智能+公共服务”,让每一次智能办理、每一项在线服务都更有序、更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