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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部门印发《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6-04-08 来源:中国工信新闻网作者:中国工信新闻网

《办法》适用范围

  《办法》所适用的人工智能科技活动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可能在人的尊严、公共秩序、生命健康、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带来科技伦理风险挑战的人工智能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活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进行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的其他科技活动。

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原则

  《办法》提出,开展人工智能科技活动应将科技伦理要求贯穿全过程,遵循以下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原则:

  • 增进人类福祉
  • 尊重生命权利
  • 坚持公平公正
  • 合理控制风险
  • 保持公开透明
  • 保护隐私安全
  • 确保可控可信

  同时,应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责任主体与伦理委员会建设

  《办法》指出,从事人工智能科技活动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是本单位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照有关要求,设立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委员会。

  委员会应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办公场所和经费等,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委员会独立开展工作。

伦理服务体系建设

  《办法》鼓励有资质的相关单位开展人工智能科技伦理管理体系相关认证。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依托相关单位建立专业性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中心。

  服务中心接受其他单位委托,提供人工智能科技活动伦理审查、复核、培训、咨询等服务。

监管职责分工

  《办法》明确:

  • 科技部负责统筹指导全国科技伦理监管工作;
  •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人工智能科技伦理治理工作,加强应急伦理审查的协调指导;
  • 各部门依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业、本系统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 各地方依照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文转载自中国工信新闻网, 作者:中国工信新闻网, 原文标题:《 十部门印发《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 》, 原文链接: https://www.cnii.com.cn/gxxww/rmydb/202604/t20260408_729000.html。 本平台仅做分享和推荐,不涉及任何商业用途。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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