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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11010602202532号 | 招标编码 | XC26000305 | 所属地区 | -- |
| 采购业主 | -- | 代理机构 | 江苏省华采招标有限公司 |
| 中标机构 | -- | 截止时间 | -- |
项目编号:XC26000305
根据《上海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大学货物和服务快速采购实施细则》,上海大学本科生院因教学、科研需要,现以上大迅采方式采购实验室算力平台设备。
| 项目 | 内容 |
|---|---|
| 项目编号 | XC26000305 |
| 项目名称 | 实验室算力平台设备 |
| 预算金额 | 252000元 |
| 第一轮公告及报价响应时间 | 2026-09-10 17:00:00 ~ 2026-09-15 17:00:00 |
| 第二轮公告及报价响应时间 | 2026-09-15 17:00:00 ~ 2026-09-18 17:00:00(如有) |
| 时间说明 | (以上海大学采招中心官网首页各项目显示的倒计时截止时间为准,如第一轮已完成响应提交的,无需在第二轮重复提交) |
| 交货期 | 20日 |
| 交货地点 | 上海大学 |
| 采购需求联系人 | 单子鹏 |
| 联系电话 | 13918807568 |
| 采购代理机构 | 江苏省华采招标有限公司 |
| 联系人 | 郑思林、胡晓秀 |
| 联系电话 | 021-52181959 |
| 联系地址 | 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2130号17层 |
| 采招中心监督员 | 谢金印 |
| 监督电话 | 021-66130721 |
| 采购内容/设备名称 | 参考品牌 | 规格配置 | 明细预算(人民币/元) | 采购数量 | 计量单位 | 总价 |
|---|---|---|---|---|---|---|
| 实验室算力平台设备 | 算力设备核心指标:1、算力设备2台:单台硬件配置CPU不低于24 核、32 线程,内存不低于256G,固态存储盘容量不低于4T,机械存储盘容量不低于20T,GPU CUDA 核心不低于16000个、显存不低于24G GDDR6X、FP32 峰值不低于80 TFLOPS,电源功率不低于1000W,显示器不低于4K、27寸。2、配置融合智算管理系统,实现算力平台的CPU、GPU池化,统一纳管CPU/GPU/FPGA等异构算力,弹性调度GPU、模型,允许多租户权限隔离和管理。3、部署基于AIGC专业大模型渲染生成系统,支撑虚拟仿真课程XR内容的实验教学创作。 | 126000 | 2 | 台 | 252000 |
| 参数名称 | 是否需要附件证明 | 评分等级 | 参数说明 |
|---|---|---|---|
| 1 XR-AIGC算力终端性能与业务适配 | 是 | 核心指标 | 配置XR虚拟仿真教学AIGC异构算力终端2台,硬件性能须满足至少24核32线程CPU、256G内存、4T固态、20T机械盘、CUDA核心≥16000、24G GDDR6X显存、FP32≥80TFLOPS、1000W电源;需支持大模型推理、XR内容AIGC生成专项业务算力要求,支撑多租户教学并发创作。(供应商响应时需要提供对应技术参数公开发布的印刷材料或宣传资料或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予以佐证,响应时直接复制需求说明文字作为响应材料的,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将被判定为无效响应。) |
| 2 异构算力池化纳管 | 是 | 核心指标 | 配置融合智算管理系统,实现算力平台的 CPU、GPU 池化,统一纳管 CPU/GPU/FPGA 等异构算力。(供应商响应时需要提供对应技术参数公开发布的印刷材料或宣传资料或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予以佐证,响应时直接复制需求说明文字作为响应材料的,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将被判定为无效响应。) |
| 3 算力弹性调度 | 是 | 核心指标 | 实现弹性调度 GPU、模型,允许多租户权限隔离和管理。(供应商响应时需要提供对应技术参数公开发布的印刷材料或宣传资料或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予以佐证,响应时直接复制需求说明文字作为响应材料的,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将被判定为无效响应。) |
| 4 AIGC‑XR 内容创作 | 是 | 核心指标 | 部署基于 AIGC 专业大模型渲染生成系统,支撑虚拟仿真课程 XR 内容的实验教学创作。(供应商响应时需要提供对应技术参数公开发布的印刷材料或宣传资料或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予以佐证,响应时直接复制需求说明文字作为响应材料的,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将被判定为无效响应。) |
| 5 分布式存储服务 | 是 | 非核心指标 | 对接工作站本地固态盘、机械盘资源,为平台、租户提供模型、实验数据、XR 素材持久化存储能力。(供应商响应时需要提供对应技术参数公开发布的印刷材料或宣传资料或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予以佐证,响应时直接复制需求说明文字作为响应材料的,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将被判定为无效响应。) |
| 6 可视化运维门户 | 是 | 非核心指标 | 提供 Web 可视化管理界面,实现集群算力状态查看、任务提交、任务监控、GPU 利用率监控。(供应商响应时需要提供对应技术参数公开发布的印刷材料或宣传资料或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予以佐证,响应时直接复制需求说明文字作为响应材料的,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将被判定为无效响应。) |
| 7 信息系统安全 | 是 | 非核心指标 | 软件需满足学校对网络安全的要求。要求提供完备的系统平台和服务的网络安全方案,满足管理方相应的信息系统等保要求。 (供应商响应时需要提供对应的网络安全方案或承诺书等材料予以佐证,响应时直接复制需求说明文字作为响应材料的,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将被判定为无效响应。) |
| 8 平台兼容性 | 是 | 非核心指标 | 软硬件设备须匹配现有的实验教学设备和网络环境,支持对接现有的上海大学数智实验实践平台(i-lab.shu.edu.cn),以便实现更好的对实验教学支撑以及对实验室更好的运维和管理。 (供应商响应时需要提供对应的承诺书或方案等材料予以佐证,响应时直接复制需求说明文字作为响应材料的,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将被判定为无效响应。) |
| 9 源代码管理 | 是 | 非核心指标 | 对于因部署或业务需要提供二次开发优化或新增的软件模块,二次开发内容需提供源代码并共享相应部分的知识产权。 (供应商响应时需要提供对应的承诺书或方案等材料予以佐证,响应时直接复制需求说明文字作为响应材料的,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将被判定为无效响应。) |
| 要求名称 | 是否需要附件证明 | 要求说明 |
|---|---|---|
| 营业执照(三证合一) | 是 | 请上传相关证明材料(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
| 要求名称 | 是否需要附件证明 | 要求说明 |
|---|---|---|
| 评分内容 | ||
| 同类业绩 | 是 | 供应商需提供自2020年1月起至今的同类货物的销售合同,其中需体现合同的签约主体、销售货物清单、签订日期等合同要素的相关内容。同类业绩合同供应商需分列填报上传,合并文件填报或集中填报在同一格子内的算1份业绩。 |
| 培训计划 | 是 | 到货后7天内供应商提供面向不少于5人、不低于20小时的现场培训指导,供应商响应时提供详细的培训计划。 |
| 质保期 | 是 | 自到货并验收合格之日起,最低要求质保期3年。 3年 4年 5年及以上 |
| 付款方式 | 否 | 合同签订后支付50%,货到学校,验收合格并签署验收报告后支付50% |
| 交货期 | 否 | 在签订合同后20日内交货。 |
成交供应商所出售的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成交供应商所交付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如果质量标准不统一的,应以采购方所选择的质量标准为依据。
成交供应商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货物的数量不足或表面瑕疵采购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之异议应在安装调试后七日内提出。
采购方可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对货物组织验收:
(1)采购方收货后根据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成交供应商应负责按照采购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验收合格后,采购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采购方在货物送达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验收或不验收超过上述规定的验收期的,则视为其已验收通过。但对货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之规定。
成交供应商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成交供应商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的质量保证期内,成交供应商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成交供应商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
如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采购方有权没收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同并追究成交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成交供应商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采购方。采购方在收到成交供应商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除合同不可抗力部分的规定外,如果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采购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采购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除采购方事先书面同意外,成交供应商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上海大学
2026-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