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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11010602202532号 | 招标编码 | WNGK20260818002 | 所属地区 | -- |
| 采购业主 | 安徽省能源集团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 | 代理机构 | 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中标机构 | -- | 截止时间 | -- |
项目编号:WNGK20260818002
致各潜在投标人:
关于基于人工智能+安全视频监控全栈自主可控系统的研发与应用科技项目配套硬件采购(项目编号:WNGK20260818002)答疑内容如下:
问:“认证”评审项将ITSS资质证书列为加分条件。根据《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实施导则》,资质资格设置为加分属于不合理评分因素,建议招标人核查项目合规性,取消该类资质加分设置。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本标段招标范围包括货物采购和集成服务,中标人签订合同后须成立专项支撑小组,全程提供技术支撑。待厂站完成摄像头安装调试后,开展技术指导,支撑厂站侧完成存储服务器部署、联调及系统接入……具体内容详见技术规范书。ITSS认证用于对组织的信息技术服务能力进行符合性评估并确认等级。为考量投标人的信息技术服务能力和运行维护服务能力,故评标办法中设置了ITSS认证指标,该指标设置与本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相关。且该条款用于考量投标人的综合实力,仅作为评审要素,并未作为资格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同时,《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实施导则》适用于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由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监管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且《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实施导则》允许设置“投标人资信、认证”评审指标,故本条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人员证书”评审项中,拟派项目组成员第(2)项要求提供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软考中级)证书。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为同专业软考高级资格,请问本条款要求的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是否包含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项),即高级证书是否可以覆盖、满足本项中级证书得分要求,请予以明确。
答:可以。
问:关于《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商务评审标准”中“产品业绩”中“1.摄像头厂商产品业绩”是否必须要提供3个供货摄像头数量在5000(含)台至10000(不含)台之间的合同和3个供货摄像头数量≥10000台的合同才能得满分;如果可以提供2个供货摄像头数量在5000(含)台至10000(不含)台之间的合同和4个供货摄像头数量≥10000台的合同或者提供6个供货摄像头数量≥10000台的合同,这样可以得多少分?
答:提供2个供货摄像头数量在5000(含)台至10000(不含)台之间的合同和4个供货摄像头数量≥10000台的合同可得9分;提供6个供货摄像头数量≥10000台的合同可得9分。
注:符合评标办法要求的供货摄像头数量≥10000台的业绩合同数量多于3份时,超出部分可归集至《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评审标准“产品业绩”中“1.摄像头厂商产品业绩”第(1)项业绩进行计分。
问:关于《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商务评审标准”中“产品业绩”中“2.存储服务器厂商产品业绩”是否必须要提供3个供货存储服务器数量在15(含)台至30(不含)台之间的合同和3个供货存储服务器数量≥30台的合同才能得满分;如果可以提供2个供货存储服务器数量在15(含)台至30(不含)台之间的合同和4个供货存储服务器数量≥30台的合同或者提供6个供货存储服务器数量≥30台的合同,这样可以得多少分?
答:提供2个供货存储服务器数量在15(含)台至30(不含)台之间的合同和4个供货存储服务器数量≥30台的合同可得9分;提供6个供货存储服务器数量≥30台的合同可得9分。
注:符合评标办法要求的供货存储服务器数量≥30的业绩合同数量多于3份时,超出部分可归集至《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评审标准“产品业绩”中“2.存储服务器厂商产品业绩”第(1)项业绩进行计分。
问:关于《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商务评审标准”中“产品业绩”中“2.存储服务器厂商产品业绩”,如果合同供货产品为云存储服务器是否符合要求?
答:不符合。
问:招标文件中的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技术文件评审标准(仅适用一标段)——2.2.2(1)——产品业绩部分摄像头厂商产品业绩和存储服务器厂商产品业绩要求如下: 该评审项评价对象为投标人所投产品厂商的产品业绩。在产品供应商集团化经营模式下,部分项目的销售合同由该产品制造商的全资公司签署,子公司同属该制造厂商集团体系,项目交付设备为该产品制造商的的原厂正品设备。若在提供全资子公司签署的产品销售合同的同时,提供母公司出具的《同一品牌声明》(加盖母公司及对应子公司公章),证明签署合同的子公司为商标权利人全资下属企业,子公司可使用该品牌商标生产、销售本品牌原厂设备;是否可以被认定为本条款项下“投标人所投产品厂商”的产品业绩,参与商务评审打分?
答:认可。本评审指标考核的是所投产品厂商的产品业绩,不对业绩签约主体作限制要求。同时本标段对《同一品牌声明》不作特别要求,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能够体现评审因素(产品业绩)即可。
问:招标文件产品业绩中,摄像头厂家产品业绩和存储服务器厂家产品业绩,考虑到厂家会由全资子公司签订合同,投标厂家及全资子公司业绩是否符合要求?
答:详见本答疑公告第6条回复内容。
问:招标文件中的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技术文件评审标准(仅适用一标段)——2.2.2(1)——认证部分摄像头、存储服务器产品厂商认证要求如下: 疑问:关于《CTEAS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程度认证评价规范》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程度认证,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规范服务认证的指导意见》要求,CTEAS认证发证机构北京五洲天宇认证中心发布正式通知:原五、六、七星级,统一变更为铜钻、银钻、金钻星级;评价指标、评分规则、标准编号均不变,仅证书文字更名,旧证书可换发新版钻星级证书。是否认可《CTEAS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程度认证证书》的铜钻星级、银钻星级、金钻星级对应为本项目招标描述中的五星级、六星级、七星级?
答:认可。
问: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书第4.1.1条载明,标段一集成服务包括“待厂站完成摄像头安装调试后,开展技术指导,支撑厂站侧完成存储服务器部署、联调及系统接入”及“开放存储核心接口并提供必要技术支持,配合采购人完成系统集成工作”,未涉及设备安装部署等施工作业。请明确:标段一中标的集成服务是否仅限于人员技术咨询服务(含远程及现场技术指导、接口开放、联调配合等),不涉及摄像头及存储服务器的物理安装、布线、上架等施工类作业;若涉及施工安装,请明确施工范围、工作内容及与厂站侧的职责分界。
答:本项目一标段招标内容不包含摄像头安装。但厂站完成摄像头安装调试后,中标人须配合招标人开展技术指导,支撑厂站侧完成存储服务器部署、联调及系统接入。具体详见技术规范书要求。
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3.2.1规定“增值税税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未对各标段设备集成服务的适用税率作出明确区分。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设备集成服务如被认定为工程施工服务适用9%税率,如被认定为信息技术服务(例如上述问题一中如认定为人员技术咨询服务)等则适用6%税率,两者税负差异显著,直接影响投标报价。请明确:标段一、标段二的设备集成服务分别适用何种增值税税率。
答:本项目增值税税金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设备集成服务增值税税率由投标人自行考虑归类,根据分项报价表格式自行填写。同时,本项目以不含税投标总价进行评审,具体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问:招标文件两个标段均未将付款条件在招标文件正文(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或第五章供货要求)中予以明示,出现在仅供参考的合同模板相关条款中。请明确:(1)各标段的付款进度比例、付款节点及发票开具要求;(2)两个标段的付款条件是否构成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对招标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答:本项目一标段、二标段付款进度比例、付款节点、发票开具要求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约定内容。两个标段的付款条件属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
问:招标公告第3.3条规定,一标段投标人须具有“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视频监控集成类项目”业绩,二标段须具有“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服务器设备供货”业绩。上述“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表述未明确是指合同总金额达到1000万元即可(合同中包含视频监控/服务器相关内容),还是要求合同中视频监控设备或服务器设备的分项金额须单独达到1000万元。在集成类项目中,合同总价通常包含设备、软件、服务等多个分项,理解不一致将直接影响投标人资格审查结果。请明确:业绩合同“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是指合同总金额满足要求,还是要求合同中对应品类(视频监控设备/服务器设备)的分项金额也须达到1000万元。
答:一标段要求合同中视频监控集成相关内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二标段要求合同中服务器设备供货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问:招标公告第3.6条明确规定“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但未对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合同是否可以为联合体合同作出说明。若投标人此前以联合体成员身份参与的项目合同金额满足1000万元要求,该合同是否可作为有效业绩证明。此外,业绩要求分别为“视频监控集成类项目”和“服务器设备供货”,未明确是否排除服务类合同(如运维服务合同、系统集成服务合同、云服务合同等,但是合同内容包含视频监控、服务器设备)。请明确:(1)以联合体成员身份签订的合同是否可作为有效业绩证明;(2)服务类合同(如运维服务合同、系统集成服务合同、云服务合同等,但是合同内容包含视频监控、服务器设备)是否满足业绩要求。
答:
(1) 投标人以联合体成员身份签署的合同可以作为本项目业绩,同时必须提供该业绩合同对应的联合体协议书,证明投标人在该联合体项目中的参与角色和工作内容满足本项目业绩要求;无法证明投标人参与相关工作内容的,该业绩不予认可。投标人业绩证明材料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2) 投标人提供服务类合同业绩的,合同实质内容须满足招标文件对应业绩类型(一标段视频监控集成类、二标段服务器设备供货)要求。投标人业绩证明材料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问:招标公告及评标办法中的业绩要求均表述为“投标人”业绩,未对投标人的分公司(非独立法人)以其名义签订并履约的合同是否可作为投标人有效业绩作出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分公司依法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请明确:投标人分公司以分公司名义签订并履约的合同,是否可以认定为投标人的有效业绩。
答:认可。
问:招标公告第3.7条仅规定“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2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2个标段”,未对同一投标人同时投两个标段时,其业绩证明和拟任项目人员是否可以跨标段重复使用作出规定。评标办法中,一标段和二标段分别设有独立的投标人业绩评分项(各12分)和人员认证评分项(一标段4分、二标段6分),若允许重复使用,则同一份业绩合同或同一人员可同时在两个标段中得分;若不允许,投标人需分别准备两套业绩和人员配置。请明确:同一投标人同时投一标段和二标段时,其业绩证明合同及拟任项目人员是否可以跨标段重复使用。
答:业绩可以跨标段重复使用,拟委任人员不可以跨标段重复使用。
问:“认证”评审项将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ITSS 资质证书列为加分条件。根据《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实施导则》,资质资格设置为加分属于不合理评分因素,建议招标人核查项目合规性,取消该类资质加分设置。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本项目招标范围包括货物采购和集成服务,中标人签订合同后须成立专项支撑小组,全程提供技术支撑。完成服务器上架、操作系统安装、运维平台部署调试,实现服务器与运维平台的对接接入、联调及测试,保证运维平台全功能顺利运行……具体内容详见技术规范书。ITSS认证用于对组织的信息技术服务能力进行符合性评估并确认等级。为考量投标人的信息技术服务能力、运行维护服务能力和集成服务能力,故评标办法中设置了ITSS认证和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评审指标,该指标设置与本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相关。且该条款用于考量投标人的综合实力,仅作为评审要素,并未作为资格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同时,《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实施导则》适用于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由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监管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且《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实施导则》允许设置“投标人资信、认证”评审指标,故本条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投标人业绩”评审项,评分需提供4个业绩,加上初审业绩共5个业绩,才能得12分。依据《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实施导则》规定“招标人需要对投标人业绩进行评分的,单个业绩分值不高于3分,业绩总数量不超过3个,总分值不超过9分”。本项目业绩数量、总分值设置均超出导则上限,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情形。建议招标人核查评审因素合规性,调整业绩数量及分值设置,使其符合导则要求。
答:《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实施导则》适用于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由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监管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两阶段,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对商务技术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投标文件开启价格标(经评审商务技术综合得分在80分及以上的投标人仅为2家,评标委员会认为仍具有竞争性的可以继续评审),经过价格评审,按不含税的有效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本条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人员证书”评审项中,拟派项目组成员第(2)项要求提供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软考中级)证书。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为同专业软考高级资格,请问本条款要求的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是否包含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项),即高级证书是否可以覆盖、满足本项中级证书得分要求,请招标人予以明确。
答:可以。
问:技术规范书第3.3.1条第(1)款规定“投标人须保证本次所投运维平台软件产品为自主研发运维平台产品”,此处“自主研发”的主体存在歧义:既可理解为投标人本人须为运维平台产品的自主研发者,也可理解为所投运维平台产品本身须为自主研发产品(即产品厂商自研即可,投标人可作为代理商投标)。该理解直接影响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与产品选型范围。请明确:运维平台软件产品的“自主研发”是指投标人必须为该运维平台产品的自主研发者,还是指所投运维平台产品为其厂商自主研发的产品、投标人可为代理商。
答:本项目对统一运维平台软件产品的要求为所投产品本身属于自主研发产品,并非要求必须由投标主体自行研发。投标人可以是该运维平台产品厂商,也可以是代理商。
问:标段二“技术性能指标”评审项中,运维平台所有需求项均须满足,若存在一项负偏离直接否决,并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提供完整的视频演示文件。同时,技术规范书要求“统一运维平台:投标人须保证本次所投运维平台软件产品为自主研发运维平台产品 ”且“必须为正式稳定版本、具有合法知识产权的正版软件”。服务器统一运维平台有严格技术参数要求,投标要求提供演示文件,且必须是投标人自研产品、具有合法知识产权软件,这与本次运维平台由服务器厂商配套提供、投标人中标后自研及提供第三方成熟正版产品相冲突,将极大限制可参与本次项目投标的投标人(代理商)范围,仅极个别具备此产品的供应商能参与本次服务器投标。建议修改调整统一运维平台技术规范,调整为“投标人须保证本次所投运维平台软件产品为投标人本身或服务器厂商或其他第三方单位自主研发运维平台产品,具有合法知识产权的正版软件”。
答:详见本答疑公告第4条回复内容。
问:“智算服务器产品业绩”评审项中,要求所投产品整机制造商提供单个合同中智算服务器金额≥1500万元案例3个,且同时要求案例合同中同时具备与本次投报产品CPU、GPU同技术架构的智算服务器配置。当前服务器CPU与GPU多为分属不同供应商供应,千万级整机一体化案例极少,且要求所投产品CPU、GPU与案例具有同技术架构,易导致符合产品投标受限、竞争不足,建议修改智算服务器产品业绩要求,调整为“投标人所投产品整机或算力卡制造商具有单个合同中智算服务器或GPU芯片金额≥1500万元,且该合同中的智算服务器CPU或GPU配置,与投标人本次投报产品的CPU或GPU,在CPU、GPU层面同技术架构的视为有效案例”。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技术规范书“标段二集成服务”中,要求完成服务器上架、操作系统安装、运维平台部署调试。采购清单及服务器配置要求中无操作系统采购项,请明确操作系统是否已单独采购,不在本次投标范围内。
答:操作系统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3.2.1规定“增值税税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未对各标段设备集成服务的适用税率作出明确区分。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设备集成服务如被认定为工程施工服务适用9%税率,如被认定为信息技术服务(例如上述问题一中如认定为人员技术咨询服务)等则适用6%税率,两者税负差异显著,直接影响投标报价。请明确:标段一、标段二的设备集成服务分别适用何种增值税税率。
答:本项目增值税税金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设备集成服务增值税税率由投标人自行考虑归类,根据分项报价表格式自行填写。同时,本项目以不含税投标总价进行评审,具体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问:招标文件两个标段均未将付款条件在招标文件正文(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或第五章供货要求)中予以明示,出现在仅供参考的合同模板相关条款中。请明确:(1)各标段的付款进度比例、付款节点及发票开具要求;(2)两个标段的付款条件是否构成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对招标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答:本项目一标段、二标段付款进度比例、付款节点、发票开具要求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约定内容。两个标段的付款条件属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
问:招标公告第3.3条规定,一标段投标人须具有“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视频监控集成类项目”业绩,二标段须具有“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服务器设备供货”业绩。上述“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表述未明确是指合同总金额达到1000万元即可(合同中包含视频监控/服务器相关内容),还是要求合同中视频监控设备或服务器设备的分项金额须单独达到1000万元。在集成类项目中,合同总价通常包含设备、软件、服务等多个分项,理解不一致将直接影响投标人资格审查结果。请明确:业绩合同“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是指合同总金额满足要求,还是要求合同中对应品类(视频监控设备/服务器设备)的分项金额也须达到1000万元。
答:一标段要求合同中视频监控集成相关内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二标段要求合同中服务器设备供货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问:招标公告第3.6条明确规定“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但未对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合同是否可以为联合体合同作出说明。若投标人此前以联合体成员身份参与的项目合同金额满足1000万元要求,该合同是否可作为有效业绩证明。此外,业绩要求分别为“视频监控集成类项目”和“服务器设备供货”,未明确是否排除服务类合同(如运维服务合同、系统集成服务合同、云服务合同等,但是合同内容包含视频监控、服务器设备)。请明确:(1)以联合体成员身份签订的合同是否可作为有效业绩证明;(2)服务类合同(如运维服务合同、系统集成服务合同、云服务合同等,但是合同内容包含视频监控、服务器设备)是否满足业绩要求。
答:
(1) 投标人以联合体成员身份签署的合同可以作为本项目业绩,同时必须提供该业绩合同对应的联合体协议书,证明投标人在该联合体项目中的参与角色和工作内容满足本项目业绩要求;无法证明投标人参与相关工作内容的,该业绩不予认可。投标人业绩证明材料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2) 投标人提供服务类合同业绩的,合同实质内容须满足招标文件对应业绩类型(一标段视频监控集成类、二标段服务器设备供货)要求。投标人业绩证明材料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问:招标公告及评标办法中的业绩要求均表述为“投标人”业绩,未对投标人的分公司(非独立法人)以其名义签订并履约的合同是否可作为投标人有效业绩作出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分公司依法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请明确:投标人分公司以分公司名义签订并履约的合同,是否可以认定为投标人的有效业绩。
答:认可。
问:招标公告第3.7条仅规定“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2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2个标段”,未对同一投标人同时投两个标段时,其业绩证明和拟任项目人员是否可以跨标段重复使用作出规定。评标办法中,一标段和二标段分别设有独立的投标人业绩评分项(各12分)和人员认证评分项(一标段4分、二标段6分),若允许重复使用,则同一份业绩合同或同一人员可同时在两个标段中得分;若不允许,投标人需分别准备两套业绩和人员配置。请明确:同一投标人同时投一标段和二标段时,其业绩证明合同及拟任项目人员是否可以跨标段重复使用。
答:业绩可以跨标段重复使用,拟委任人员不可以跨标段重复使用。
问:商务技术文件评审标准(仅适用二标段)2.1.3技术性能指标:(2)统一运维平台:本项目要求的页面定制、系统对接、二次开发均为项目专属后置定制化工作,需结合现场环境、业主需求及现有接口开发调试,投标阶段无成熟成品可用于视频演示,并非产品功能缺失。我方具备成熟二次开发能力,可提供书面承诺函,承诺中标后1个月内完成全部定制开发、系统对接及功能调试工作,自愿承担违约追责。该部分内容不应作为开标演示否决项。
答:技术规范书“3.3.1统一运维平台技术规范”中的资源分配、应用部署与故障迁移、镜像管理、模型部署四项功能须通过所投运维平台进行功能操作演示,其余功能项可通过所投运维平台或以往案例证明或原理阐述或方案展示等方式进行演示。
声明:
本答疑公告是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答疑公告未列出的事项均以招标文件为准,如招标文件与本答疑公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答疑公告为准。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招标人:安徽省能源集团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76号
联系人:龚经理(商务), 余工(技术)
电话:0551-62243635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蜀鑫路69号
联系人:洪家强
电话:15705600911
日期:2026年8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