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经开区20242027年企业安全生产视频监控AI智能分析安全事故隐患和实时预警服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一、标的信息
标的名称:宁乡经开区20242027年企业安全生产视频监控AI智能分析安全事故隐患和实时预警服务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品目:其他信息技术服务
数量单位:项
数量:1
总价(元):4797900
二、采购清单一览表
| 序号 |
分项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元/年) |
总价(元/年) |
备注 |
| 1 |
AI预警平台年使用费 |
/ |
1 |
68000 |
68000 |
|
| 2 |
AI安全大模型推理年使用费 |
/ |
1 |
40000 |
40000 |
|
| 3 |
AI安全大模型场景训练 |
/ |
1 |
49500 |
49500 |
|
| 4 |
存储服务器租赁 |
/ |
1 |
9800 |
9800 |
|
| 5 |
GPU算法服务器租赁 |
/ |
30 |
40000 |
1200000 |
|
| 6 |
AI安全大模型训练服务器租赁 |
/ |
1 |
57000 |
57000 |
|
| 7 |
原安全生产信息化平台升级 |
/ |
1 |
70000 |
70000 |
|
| 8 |
视频信号对接及企业AI场景匹配 |
/ |
3000 |
30 |
90000 |
|
| 9 |
企业应用培训 |
/ |
300 |
50 |
15000 |
|
三、服务要求
- 对园区300家企业约3000个原有摄像头进行智能化升级,每家企业按实际情况升级812个摄像头,通过人工智能技术自动识别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发出预警信息至园区安全信息化平台及企业管理人员,及时处理生产现场不安全因素。
- 在现有安全生产信息化平台监管端增加智慧物联、AI预警、数据分析模块,接入企业智能监控信息;在原安全生产信息化平台企业端增加AI预警看板等相关功能模块。
- 乙方需确保平台视频监控智能AI功能板块稳定运行,对接入“AI”大模型智能预警的摄像头视频流信号进行24小时可配置识别预警;对其提供的软、硬件的稳定性负责,并根据企业风险情况进行更新替换;根据园区需求对系统智能监控板块进行升级和优化,提高系统的性能;加强对企业端系统操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操作熟练程度。
四、人员配置要求
乙方根据项目推进实际需要,以及甲方的工作安排,选派工作人员推进该服务项目实施。
五、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满足本合同第一条所要求的大模型运行环境基本要求。
六、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 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
- 付款方式:分期付款
付款进度表
| 序号 |
付款条件 |
付款时间 |
付款进度 |
是否为履约验收期 |
| 1 |
合同签订满3个月 |
第一阶段验收合格30天内 |
本次支付2025年合同金额的25%,即399825元 |
否 |
| 2 |
合同签订满6个月 |
第二阶段验收合格30天内 |
本次支付2025年合同金额的25%,即399825元 |
否 |
| 3 |
合同签订满9个月 |
第三阶段验收合格30天内 |
本次支付2025年合同金额的25%,即399825元 |
否 |
| 4 |
合同签订满1年 |
第四阶段验收合格30天内 |
本次支付2025年合同金额的25%,即399825元 |
是 |
七、合同服务期限
20250107 —— 20251231
八、服务地点
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
九、验收标准和方法
- 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 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 履约验收方式:分期/分项验收
- 履约验收程序: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十、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本项目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
十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 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要求履行。
- 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 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甲方应当支持、配合乙方工作人员开展本合同约定的信息化平台安装、培训及维护工作,提供符合平台正常运行的设备和环境(正常供电、通讯线路畅通、标准机房、电脑配置、培训组织等等),确保本合同的顺利进行。如果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履约延期,乙方不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
十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 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 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本合同时,应恪守职业道德,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泄露甲方及其被服务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提供违反事实和法律的服务。
十三、违约责任
-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4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 乙方不得将该合同义务转让给他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按照合同总金额30%收取违约金。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 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十五、附件列表
- 中标(成交)通知书
-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 通用合同条款
- 采购文件
- 投标(响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