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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编码 | 62026032091347721 | 所属地区 | -- |
| 采购业主 | 广西壮族自治区江滨医院 | 代理机构 | -- |
| 中标机构 | -- | 截止时间 | -- |
项目名称: UPS电池采购
项目编号: 62026032091347721
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梁小俪 15978178320
报价起止时间: 20260331 08:34 20260403 08:34
采购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江滨医院
供应商规模要求: 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供应商资质要求: 无
| 参数要求 | 内容 |
|---|---|
| 核心参数要求 | 1. 蓄电池静置28天容量保存率≥99%。 2. 蓄电池密封反应效率≥97%。 3. 蓄电池在环境温度30℃~+65℃之间,封口剂无裂纹与溢流现象。 4. 蓄电池过度放电,容量恢复值≥95%。 5. 在恒压充电24h的在充电能力因素Rbf24h≥94%。 6. 电压及容量:单节电池额定电压12V,额定容量:65Ah。 7. 蓄电池设计寿命≥12年(25℃)。 8. 蓄电池的正负极应有明显标志,外观不能有变形、漏液及污迹。 9. 蓄电池在充电过程中遇有明火,内部应不引燃、不引爆。 10. 蓄电池必须拥有端极柱密封技术,防止因电池端子漏液发生短路起火。 11. 电池出厂前均接受加压密封、电流放电、液量检测。 12. 为保证原装正品,供货时需提供产品制造商(或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出具的授权函、售后服务承诺函。 |
| 购买数量 | 控制金额(元) | 意向品牌 |
|---|---|---|
| 16只 | 8160.00 | 免维护铅酸蓄电池(UPS电池) |
| 参数要求 | 内容 |
|---|---|
| 核心参数要求 | 1. 单只蓄电池标准电压 12V,电池容量≥24Ah(C20容量不低于24Ah)。 ★2. 蓄电池抗震加固应符合YD/T 50962016《通信用电源设备抗地震性能检测规范》的要求。需满足8、9烈度抗震性能检测要求。(提供同系列抗震性能合格证及相应检测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查)。 ★3. 容量一致性:蓄电池容量以环境温度25℃、单体放电终止电压1.80V条件下的10h率额定容量表示;各单体电池容量偏差要求不超过1.2%(10小时率容量最大和最小的差值/平均值)(提供泰尔检测报告或第三方检测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查)。 ★4. 容量保存率:蓄电池静置28天后其容量保存率不低于99%。(提供泰尔检测报告或第三方检测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查)。 ★5. 密封反应效率:蓄电池密封反应效率应不低于99%(提供泰尔检测报告或第三方检测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查)。 ★6. 电池连接条压降:蓄电池按1h率电流放电,在两只电池极柱根部测量的电池之间的连接条压降≤4.6mV。(提供泰尔检测报告或第三方检测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查)。 7. 防酸雾性能:蓄电池在正常浮充工作过程中应无酸雾逸出。 8. 防爆性能:蓄电池在充电过程中遇有明火,内部应不引燃、不引爆。 9. 阻燃性能:蓄电池壳、盖、连接条保护罩应符合GB/T 24082021《塑料燃烧性能的测定水平法和垂直法》中第8.4.2条HB(水平级)和第9.4条V0(垂直级)的要求。 10. 气密性:蓄电池应能承受50kPa的正压或负压而不破裂、不开胶,压力释放后壳体无残余变形。 ★11. 安全阀要求:蓄电池安全阀应具有自动开启和自动关闭的功能,其开阀压应是10 kPa ★12. 蓄电池外观不得有变形、漏液、裂纹及污迹,标志要清晰。 ★13. 蓄电池寿命:12V电池单体循环耐久性寿命测试数据不少于400次。(要求提供第三方循环耐久性检测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查)。 14. 过度放电性能要求:蓄电池按YD/T 7992024中规定的方法试验,其容量恢复值应≥90%。 15. 大电流放电:蓄电池以30I10(A)放电3min,极柱、内部汇流排不应熔断,其外观不得出现异常。 16. 耐过充电能力:蓄电池按YD/T 7992024《通信用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标准试验后,其外观应无明显变形及渗液。 ★17. 100%DOD循环寿命要求:以I10电流放电进行 C10率容量检测,再以2.35V/单体恒压限流I10充电24h,连续循环280次,检测C10容量应不低于80%标称容量。(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查。放出100%额定容量,再充满电为一次循环;终止条件为:在终止电压为1.8V时放出的容量低于80%额定容量时,循环结束。) 18. 生产蓄电池用的原料铅应采用Pb99.994牌号电解铅[满足《铅锭》(GB/T 4692023)要求],铅锭的铅纯度应不低于99.994%。 ★19. 蓄电池生产厂家应具备自制隔板能力,保证蓄电池的质量稳定性及一致性(供货时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20. 蓄电池生产企业应具有《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蓄电池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废旧电池回收资质(供货时提供产品加盖公章的证书扫描件或复印件)。 ★21. 为保证产品质量,蓄电池生产企业必须具有产品检测实验室,且有实验室须通过CNAS或国家认证认可的其他相关机构资格认证(供货时提供产品加盖公章的证书扫描件或复印件)。 22. 为保证原装正品,供货时需提供产品制造商(或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出具的授权函、售后服务承诺函。 |
| 购买数量 | 控制金额(元) | 意向品牌 |
|---|---|---|
| 8只 | 2880.00 | 免维护铅酸蓄电池(UPS电池) |
| 参数要求 | 内容 |
|---|---|
| 核心参数要求 | 1. 单只蓄电池标准电压 12V,电池容量≥100Ah(C20容量不低于100Ah)。 ★2. 蓄电池抗震加固应符合YD/T 50962016《通信用电源设备抗地震性能检测规范》的要求。需满足8、9烈度抗震性能检测要求。(提供同系列抗震性能合格证及相应检测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查)。 ★3. 容量一致性:蓄电池容量以环境温度25℃、单体放电终止电压1.80V条件下的10h率额定容量表示;各单体电池容量偏差要求不超过1.2%(10小时率容量最大和最小的差值/平均值)(提供泰尔检测报告或第三方检测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查)。 ★4. 容量保存率:蓄电池静置28天后其容量保存率不低于99%。(提供泰尔检测报告或第三方检测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查)。 ★5. 密封反应效率:蓄电池密封反应效率应不低于99%(提供泰尔检测报告或第三方检测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查)。 ★6. 电池连接条压降:蓄电池按1h率电流放电,在两只电池极柱根部测量的电池之间的连接条压降≤4.6mV。(提供泰尔检测报告或第三方检测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查)。 7. 防酸雾性能:蓄电池在正常浮充工作过程中应无酸雾逸出。 8. 防爆性能:蓄电池在充电过程中遇有明火,内部应不引燃、不引爆。 9. 阻燃性能:蓄电池壳、盖、连接条保护罩应符合GB/T 24082021《塑料燃烧性能的测定水平法和垂直法》中第8.4.2条HB(水平级)和第9.4条V0(垂直级)的要求。 10. 气密性:蓄电池应能承受50kPa的正压或负压而不破裂、不开胶,压力释放后壳体无残余变形。 ★11. 安全阀要求:蓄电池安全阀应具有自动开启和自动关闭的功能,其开阀压应是10 kPa 12. 蓄电池外观不得有变形、漏液、裂纹及污迹,标志要清晰。 ★13. 蓄电池寿命:12V电池单体循环耐久性寿命测试数据不少于400次。(要求提供第三方循环耐久性检测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查)。 14. 过度放电性能要求:蓄电池按YD/T 7992024中规定的方法试验,其容量恢复值应≥90%。 15. 大电流放电:蓄电池以30I10(A)放电3min,极柱、内部汇流排不应熔断,其外观不得出现异常。 16. 耐过充电能力:蓄电池按YD/T 7992024《通信用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标准试验后,其外观应无明显变形及渗液。 ★17. 100%DOD循环寿命要求:以I10电流放电进行 C10率容量检测,再以2.35V/单体恒压限流I10充电24h,连续循环280次,检测C10容量应不低于80%标称容量。(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查。放出100%额定容量,再充满电为一次循环;终止条件为:在终止电压为1.8V时放出的容量低于80%额定容量时,循环结束。) 18. 生产蓄电池用的原料铅应采用Pb99.994牌号电解铅[满足《铅锭》(GB/T 4692023)要求],铅锭的铅纯度应不低于99.994%。 ★19. 蓄电池生产厂家应具备自制隔板能力,保证蓄电池的质量稳定性及一致性(供货时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20. 蓄电池生产企业应具有《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蓄电池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废旧电池回收资质(供货时提供产品加盖公章的证书扫描件或复印件)。 ★21. 为保证产品质量,蓄电池生产企业必须具有产品检测实验室,且有实验室须通过CNAS或国家认证认可的其他相关机构资格认证(供货时提供产品加盖公章的证书扫描件或复印件)。 22. 为保证原装正品,供货时需提供产品制造商(或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出具的授权函、售后服务承诺函。 |
| 购买数量 | 控制金额(元) | 意向品牌 |
|---|---|---|
| 32只 | 29600.00 | 免维护铅酸蓄电池(UPS电池) |
送货方式: 送货上门
送货时间: 工作日09:0017:00
送货期限: 竞价成交后7个工作日内
送货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市 青秀区 中山街道 河堤路85号广西江滨医院
送货备注: 无
| 商务要求 | 内容 |
|---|---|
| 检测报告 | 技术参数需求带星号标注(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查) |
| 质保期 | 1. 竞标产品须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按国家有关产品“三包”规定执行“三包”,所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全新的合格产品。 2. 本次报价须为人民币报价,包含:产品价、运输费(含装卸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税费、培训费、产品检测费、产品质保期内维护费用。对于本文件中明确列明必须报价的货物或服务,供应商应分别报价。对于本文件中未列明,而供应商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总报价。在合同实施时,采购人将不予支付成交供应商没有列入的项目费用,并认为此项目的费用已包括在响应总报价中。 3. 报价提供的设备、材料、服务、工艺等,不低于所列参考品牌及型号技术、服务、工艺标准。 4. 采购需求及供应商报价文件,作为合同附件。 5. 质保期≥3年(自所有货物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分项货物质保期另有要求按分项要求。质保期内,中标人提供免费上门维修服务(含免费更换零部件、免人工费)。如果需要更换配件的,所更换的配件应当为原供货产品品牌、类型相一致或者是同等档次的替代品,后者需征得采购人同意;若采购人发现产品存在制造上的缺陷,投标人应负责采取补救措施,若该缺陷导致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或不能使用的,投标人应负责免费更换整件产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