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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储备粮油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超融合平台项目澄清公告

招标公告 地点:湖北省发布日期:2026-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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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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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编码--所属地区--
采购业主湖北省储备粮油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代理机构--
中标机构--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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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储备粮油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超融合平台项目澄清公告

一、质疑事项及答复

1. 管理体系及资质认证评分条款设置不合理、门槛过高

质疑事项:管理体系认证条款设置不合理,存在排他性与歧视性。

条款原文:
具有有效的ISO20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得1分;具有有效的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得1分;具备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3级及以上得1分;具备CCRC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3级及以上得1分,本项最高4分;要求同时提供证书扫描件+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查询截图,证明不全不得分。

事实依据:
① ISO20000、ISO27001、ITSS 3级、CCRC 3级均非本项目采购服务必备强制性资质,将四项高等级认证全部设为加分项且合计占4分,资质门槛过高,大量中小微企业无法同时具备全套资质,变相限制潜在供应商参与,违背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
② CCRC、ITSS具备资质的企业范围窄,该评分条款具有明显指向性,涉嫌量身定制评分标准,损害多数潜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设定的资格条件、技术服务要求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②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资质、业绩、奖项等加分门槛,不得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③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相关规定,采购文件评分标准应公平、公正、合理,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条件,保障所有潜在供应商平等参与竞争。

答复内容:
本项目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不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本项目评分内容均与本项目采购需求匹配,相关设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 企业荣誉评分条款界定模糊、认定标准不明确

质疑事项:企业荣誉评分条款界定模糊、认定标准不明确。

条款原文:
供应商近三年获得过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或奖项,每有一个得1分,满分3分;未提供证明材料不得分。

事实依据:
① 条款未明确界定“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范围,未说明国企行业协会、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直属机构颁发的荣誉是否认可,评审标准模糊。
② 未明确荣誉奖项有效期、类型范畴(是否包含行业专项荣誉、公益类奖项、示范企业类荣誉等),无统一评审口径。
③ 仅笼统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未明确形式(如荣誉证书原件扫描件、公示截图等)、盖章有效性、公示查询要求。

法律依据:
①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采购文件各项评审因素应当明确、细化、可量化,不得使用模糊、歧义性表述。
② 政府采购公平交易原则,评分细则应做到标准清晰、口径统一、客观可查。

答复内容:
国企、行业协会颁发的荣誉或奖项不予认可。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直属机构颁发的荣誉或奖项予以认可。
采购文件要求为供应商近三年获得过,并无有效期要求,包含行业专项荣誉、公益类奖项、示范企业类荣誉。
证明材料包含证书复印件、公示截图等可证明企业荣誉和奖项的材料。


3. 技术劳动人员安排评分条款表述模糊、无量化标准

质疑事项:技术劳动人员安排评分条款表述模糊、无量化标准。

条款原文:
技术人员专业素质高,技术人员安排合理,有足够的能力完成本项目:优秀得5分,较好的得3分,一般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事实依据:
① 本评分项仅使用专业素质高、安排合理、有足够能力等主观抽象性描述,未明确界定评判标准。
② 未规定技术人员数量、从业年限、专业职称、岗位配置、同类项目从业经验、持证要求等硬性评审指标。
③ 评审档次仅划分优秀、较好、一般三个等级,未明确各级别对应的人员配置方案、人员资质材料、团队架构等判定条件。

法律依据:
①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采购文件规定的各项评审因素应当明确、细化、可量化。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不得以不合理的评审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

答复内容:
采购文件第三章磋商评审办法和标准第三部分技术部分“技术劳动人员安排”修改为:
(1)供应商拟派团队人员中,全部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得2分(需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并盖章供应商公章)。
(2)供应商拟派团队人员中,每有一人具有信息化行业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得3分。本项最高得5分。


4. 项目业绩门槛设置过高

质疑事项:项目业绩门槛设置过高,超出项目实际需求。

条款原文:
近三年(自投标截止时间前36个月内,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承接过1项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80万元的信息化业绩。

事实依据:
① 本项目实际服务内容、项目体量无需设置单项80万元高额业绩门槛。
② 硬性限定近三年单笔大额业绩,直接将成立时间较短、具备履约能力但暂无大额项目业绩的优质中小企业排除在外。

法律依据:
①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明确要求,严禁设置过高业绩规模、合同金额门槛排斥中小企业。
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不得设定与采购项目实际需求不相适应的业绩条件。

答复内容:
本项目预算88万元,业绩资格要求未超过项目预算。


5. 制造商与代理商投标限制条款不合理

质疑事项:制造商与代理商投标限制条款不合理。

条款原文:
供应商可为设备制造商或代理商。供应商为制造商的,需提供制造商资格声明;投标人为代理商的,须提供设备制造商针对本项目出具的授权书,且代理商与制造商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

事实依据:
① 法律法规无任何明文规定禁止同一品牌制造商与代理商同时参与同一政府采购项目投标。
② 该条款限制同一品牌多渠道合法参与投标,压缩品牌正常市场竞争空间。

法律依据: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相关法规,未禁止同一品牌厂商与代理商同时投标。
② 政府采购应当充分放开市场,鼓励充分竞争。

答复内容: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九部委令第27号)第三十二条,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故代理商与制造商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
同一品牌不同型号的代理商可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投标人为代理商的,须提供设备制造商针对本项目出具的授权书。有效期需大于磋商有效期90天。


6. 超融合一体机参数存在排他性、指向性

质疑事项:超融合一体机参数存在排他性、指向性。

条款原文:
▲1、本次配置提供≥2节点超融合服务器,单台配置要求:配置≥2颗国产化处理器,单颗处理器核数≥48核,主频≥2.2GHz,配置≥256G DDR5内存,主频≥5600MHz,配置≥2块960G SSD系统盘,配置≥2块1.6T NVMe SSD缓存盘,配置≥2块16T SATA数据盘,配置≥4GE电口,配置≥410GE光口,配置RAID卡,支持RAID0,1,5,6,10,50,60,≥4G Cache,带超级电容,配置≥2颗CPU的超融合软件许可。
▲2、云平台需全面兼容并支持部署:中标麒麟、银河麒麟、深度Linux、统信UOS、openEuler、Anolis等国产操作系统。
▲3、管理平台须支持等保2.0标准要求,支持审计日志、访问控制、身份认证等安全功能组件。
▲4、计算/存储/网络虚拟化、云管理平台,必须具有国产软件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自主研发能力。
▲5、支持EC折叠(4+2:1),提供更高的存储空间利用率。
▲6、支持磁盘拔出和换位的容错功能,2块磁盘被拔出,能够产生自动告警,5分钟内互换槽位插入,系统不发生数据重构。
▲7、支持非信创资源池(含VMware/X86架构)向新建信创超融合集群的无缝迁移服务。

事实依据:
① 硬件参数配置远超实际需求,无合理浮动范围。
② ★功能项(EC折叠、磁盘换位免重构、裸金属纳管、VMware迁移、全栈安全组件)为特定品牌独家优势功能,仅华为FusionCube能同时满足全部★项,其他主流厂商存在1–3项不满足。
③ 证明材料要求(CMA/CNAS报告、界面截图、厂家盖章)与独家功能捆绑,变相指定品牌。

法律依据:
①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设定的技术条件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指向特定供应商。

答复内容:
本次配置提供≥2节点超融合服务器,参数要求已明确,参考品牌包括华为、广电五舟、百信、超聚变,旨在方便采购人把握技术参数。供应商应参考所列品牌设备,提供同等或更优技术方案。


二、其他事项说明

本澄清公告旨在对采购文件中的不合理条款进行说明与调整,确保采购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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