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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11010602202532号 | 招标编码 | -- | 所属地区 | -- |
| 采购业主 |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云网运营事业部 | 代理机构 | 中捷通信有限公司 |
| 中标机构 | -- | 截止时间 | -- |
标段编号:QHCGXM202609280003001001
采购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云网运营事业部
采购代理机构:中捷通信有限公司
本询比项目为2026中国电信(国家)数字青海绿色大数据中心UPS维修项目,项目资金已落实,具备采购条件。现进行公开询比,特邀请有意向的且具有提供标的物能力的潜在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参加询比响应。
为保障机房UPS不间断电源系统持续安全稳定运行,开展全域UPS设备专项维修、故障抢修、定期维保、备件更换、现场技术支撑服务工作。通过外包专项技术服务形式,完成UPS设备巡检、故障检修、电池维护、模块更换、配电配套检修、应急处置等标准化运维工作,消除UPS供电系统运行隐患,规避机房供电中断、业务宕机风险,满足IDC客户托管设备供电可靠性要求。
注:本次集中询比合同有效期为:
采购明细表:
| 序号 | 标包名称 | 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交货地点 | 交货期 |
|---|---|---|---|---|---|---|
| 1 | 2026中国电信(国家)数字青海绿色大数据中心UPS维修项目 | 维修服务 | - | 2 | 青海省 | - |
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提示:
本项目将按照最新的《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执行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请重点关注处理结果适用的供应商主体、被处理产品、处理范围、禁限期、处理措施等关键内容,请务必登录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 (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 查阅《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本项目根据《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选择适用备选处理措施(但涉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结果不适用备选措施)。
| 中标人/成交供应商 | 份额比例 | 实施地域 |
|---|---|---|
| 第一成交供应商 | 100% | 中国电信(国家)数字青海绿色大数据中心 |
(注:原文此处包含模板占位符,已根据上下文逻辑整理为上述表格)
本项目设置最高响应限价。供应商响应报价高于最高响应限价的,其响应将被否决。
| 序号 | 采购内容 | 最高限价 | 备注 |
|---|---|---|---|
| 1 | 维谛功率模块维修-50KVA | 12000 | 不含税单价(元/个) |
| 2 | 维谛旁路模块维修 | 9500 | 不含税单价(元/个) |
| 3 | 维谛系统控制信号板维修 | 7000 | 不含税单价(元/个) |
| 4 | 维谛控制模维修块 | 9500 | 不含税单价(元/个) |
| 5 | 维谛电流互感器维修 | 480 | 不含税单价(元/个) |
| 6 | 维谛液晶显示模块维修 | 3200 | 不含税单价(元/个) |
| 7 | 维谛系统并联信号板维修 | 2400 | 不含税单价(元/个) |
| 8 | 华为功率模块-100kVA | 18001 | 不含税单价(元/个) |
| 9 | 华为监控模块 | 1250 | 不含税单价(元/个) |
| 10 | 华为旁路模块 | 13204 | 不含税单价(元/个) |
| 11 | 现场故障处理 | 1200 | 不含税单价(元/台/次) |
| 12 | 电池检测 | 800 | 不含税单价(元/台/次) |
| 13 | 应急维修 | 3000 | 不含税单价(元/台/次) |
2.1.1 主体资格
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响应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
2.1.2 关联关系限制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标包响应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询比项目响应。
2.1.3 联合体响应
本次询比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原文备注:如供应商为联合体,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各方必须按询比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包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询比项目中响应。)
2.1.4 代理商响应
本次询比不接受代理商响应。
(原文备注:(1)产品制造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与往来的国家或地区)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且必须使用代理商响应和签订销售合同的;(2)产品制造商为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资本)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享有绝对控制权(最大或最多表决权)的企业且必须使用代理商响应和签订销售合同的。代理商响应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 (2)供应商与产品制造商的代理合作关系迄今为止应已持续0年(含)以上。(3))
2.1.5 税务要求
响应供应商能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正规发票(需提供已开具的发票或能开具发票的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