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算多多
官方邮箱:service@zsdodo.com

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总部基地三区国联股份数字经济总部


京公网安备11010602202532号 | 招标编码 | GZFCG2026-36015 | 所属地区 | -- |
| 采购业主 | 西藏双湖县人民政府 | 代理机构 | 西藏友德招标有限公司 |
| 中标机构 | -- | 截止时间 | -- |
文号:双财采【2026】1号
项目编号:GZFCG2026-36015
项目名称:双湖县融媒体中心建设提升项目(二次)
项目概况
预算及需求
关键时间节点
经查,本项目2026年9月4日第一次发布招标公告,2026年9月10日发布终止公告,2026年9月15日第二次发布招标公告。2026年9月22日,投诉人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交《质疑函》;2026年9月28日向投诉人出具《质疑答复函》并在西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西藏采购网发布了澄清公告。2026年9月30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提交的《政府采购投诉书》。
我局在收到该公司投诉书后组织联合单位及聘请第三方对本项目采购中涉及的所有材料进行全面审核,现答复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一
法律并未规定必须将施工图、效果图等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投诉人“责令将全部设计成果随采购文件一并提供”的请求缺乏直接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二
投诉事项成立,已于2026年9月28日经《更正(澄清)公告》予以更正。
关于投诉事项三
投诉事项不成立。本项目为信息化建设项目(包含了硬件、软件及系统集成),评审标准已按法定要求尽可能细化、量化,评审因素已量化到相应区间。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投标文件的客观内容逐项对照认定,并将扣分理由在评标报告中记录,评审结果可以通过打分表和评标报告予以复核。
关于投诉事项四
投诉事项不成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现场考察或答疑会;选择组织的,才要求“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该条为授权性规范,组织踏勘并非法定义务,以“未组织踏勘”主张程序违法,是对条文的误读。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已明确载明不组织统一踏勘、潜在投标人可自行踏勘,对全体供应商一视同仁,不存在被投诉人答复中所称的差别待遇情形。
综上,本局认为:
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发布单位:西藏自治区那曲市双湖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6年10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