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长三角国家枢纽嘉兴算力中心B4楼、C2楼机电配套工程电池开关柜采购项目(第二次)询比公告
标段编号: ZJCGXM2026092200210010011
一、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1.1 项目概况
本询比项目为中国电信长三角国家枢纽嘉兴算力中心B4楼、C2楼机电配套工程电池开关柜采购项目(第二次)。
- 采购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算力建设运营分公司
- 采购代理机构: 浙江中通通信有限公司
- 资金来源: 项目资金已落实,具备采购条件。
- 采购内容: 中国电信长三角国家枢纽嘉兴算力中心B4楼、C2楼机电配套工程电池开关柜采购项目所需的蓄电池开关柜。
- 合同有效期: 本次集中询比合同有效期为:(原文未明确具体时长,保留占位符)
1.2 采购内容及标包划分情况
1.2.1 采购内容
- 标的物: 中国电信长三角国家枢纽嘉兴算力中心B4楼、C2楼机电配套工程电池开关柜采购项目所需的蓄电池开关柜。
- 估算金额: 1,664,000 元(不含税)。
- 支出类型: 资本性预算。
- 交货时间: 发出供货通知之日起15天内货到采购人指定地点。
- 保修期: 终验合格之日起24个月。
- 标包划分: 本项目不划分标包。
- 签约金额: 本项目与成交供应商的签约总金额为【响应金额*100%】。
采购明细表:
| 序号 |
标包名称 |
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交货地点 |
交货期 |
| 1 |
中国电信长三角国家枢纽嘉兴算力中心B4楼、C2楼机电配套工程电池开关柜采购项目 |
蓄电池开关柜 |
- |
160 |
浙江嘉兴市嘉善县魏塘街道南星北路1333号 |
发出供货通知之日起15天内 |
- 标包说明: 本项目不划分标包。
- 成交限制: 本项目允许供应商同时成交的最多标包数为0个。
- 供应商管理: 本项目将按照最新的《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执行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请重点关注处理结果适用的供应商主体、被处理产品、处理范围、禁限期、处理措施等关键内容,请务必登录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 (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 查阅《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本项目根据《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选择适用备选处理措施(但涉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结果不适用备选措施)。
1.2.2 成交供应商数量及份额
- 成交供应商数量: 1个。
- 份额分配: 每个成交供应商对应的份额如下:100%。
1.3 最高响应限价
- 限价设置: 本项目设置最高响应限价。
- 最高响应报价限价: 不含税单价 10,400 元/套。
- 否决条件: 供应商响应报价高于最高响应限价的,其响应将被否决。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2.1 供应商基本资格要求
2.1.1 主体资格
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响应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
2.1.2 关联关系限制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标包响应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询比项目响应。
2.1.3 联合体响应
本次询比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注:原文包含联合体要求模板,但明确声明“不接受联合体响应”,故以下联合体具体要求仅作为原文保留,实际执行以“不接受”为准)
- 如供应商为联合体,应满足下列要求:
- 联合体各方必须按询比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包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询比项目中响应。
2.1.4 代理商响应
本次询比不接受代理商响应。
(注:原文包含代理商要求模板,但明确声明“不接受代理商响应”,故以下代理商具体要求仅作为原文保留,实际执行以“不接受”为准)
- 代理商响应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产品制造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与往来的国家或地区)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且必须使用代理商响应和签订销售合同的;或产品制造商为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资本)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享有绝对控制权(最大或最多表决权)的企业且必须使用代理商响应和签订销售合同的。
- 供应商与产品制造商的代理合作关系迄今为止应已持续0年(含)以上。
2.1.5 发票要求
供应商应承诺成交后向采购人开具符合采购人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 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 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响应资格的;
- 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 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 在最近三年内(自2023年10月18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成交、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 在最近五年内(自2021年10月18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 在最近五年内(自2021年10月18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 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 为本询比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 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 为本询比项目的代建人;
- 为本询比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 与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 与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 中国电信在职员工违规担任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并参与采购活动的;
-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违反有关领导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管理规定,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参与采购活动的;
- 中国电信领导人员离职或退休后三年内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任职、投资入股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参与其原任职单位采购活动的;
- 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及《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的结果执行规则,应对供应商及其响应产品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
- 法律法规、询比文件限定的其他情形。
(注:若供应商是代理商,本条所指的供应商也包括其所代理的制造商。若联合体响应,联合体成员均不得存在上述任一情形。)
2.3 产品资格要求
2.3.1 产品来源
产品应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与往来的国家或地区的成熟稳定的产品。
(注:原文中2.3.2至2.3.8多为占位符或空项,仅保留2.3.1有效信息)
2.4 产品制造商资格要求
2.4.1 制造商资质
制造商应提供合法有效的登记(或注册)证明文件,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
(注:原文中2.4.2至2.4.4为占位符或空项)